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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说法】7万元买的二手车维修要11万合肥中院判决一起消费纠纷

时间: 2024-12-05 18:12:44 |   作者: 贝博app体育官网下载

  

【张剑说法】7万元买的二手车维修要11万合肥中院判决一起消费纠纷

  家住合肥的关某在二手车网络站点平台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提车后车辆充电发生故障,经查属于人为磕碰导致底盘及电池包受损,不属于质保范围,自费更换费用高达11万余元,关某要求退车退款。近日,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2023年3月5日,关某在某二手车网络站点平台购买刘某挂牌销售的某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关某通过该平台的一对一远程视频验车软件,与刘某配偶张某进行视频连线并验车,该视频同步上传至平台后台。

  同年3月10日,车辆从河南省濮阳运至合肥市,关某提车并支付7万余元。当晚,关某给车辆充电,次日凌晨,车辆提醒“请检查动力系统,E功能受限”,关某反馈至平台。

  关某第一时间将车送至某品牌4S店,检查为电池包故障。4S店称,因车辆自身原因可以质保,免费更换电池包,厂家同意后就可以更换。几天后,不料4S店经检查后发现车辆故障乃人为磕碰导致底盘及电池包受损,不属于质保范围,无法免费更换,只能自费更换,费用为11万余元。

  关某反馈平台要求退车未果,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退还购车款7万余元;赔偿三倍购车款21万余元。

  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买受人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关某所购某品牌电动汽车,是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刘某配偶张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通过某二手车平台转卖给关某,双方通过信息网络站点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张某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主体,在二手车平台的一对一验车视频连线时明确告知车辆无任何瑕疵,验车视频同步上传平台,但通过该视频能够正常的看到车辆底盘在张某处即存在孔洞,该孔洞在关某接收车辆后未能及时检验出是人为所致的非售后保修范围的质量瑕疵,在超过平台承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下,出卖人对其销售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车辆,仍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称,电动汽车属于大件耐用品,消费的人在常规检查中很难发现一些小瑕疵。大家在购买二手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和说明书,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这种新兴产品,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学会保护自身的权益,不被欺骗和误导,并及时维权。同时,新能源汽车销售者也要加强行业自律,诚信规范经营,在销售中,如实、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

  家住合肥的关某在二手车网络站点平台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提车后车辆充电发生故障,经查属于人为磕碰导致底盘及电池包受损,不属于质保范围,自费更换费用高达11万余元,关某要求退车退款。近日,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2023年3月5日,关某在某二手车网络站点平台购买刘某挂牌销售的某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关某通过该平台的一对一远程视频验车软件,与刘某配偶张某进行视频连线并验车,该视频同步上传至平台后台。

  同年3月10日,车辆从河南省濮阳运至合肥市,关某提车并支付7万余元。当晚,关某给车辆充电,次日凌晨,车辆提醒“请检查动力系统,E功能受限”,关某反馈至平台。

  关某第一时间将车送至某品牌4S店,检查为电池包故障。4S店称,因车辆自身原因可以质保,免费更换电池包,厂家同意后就可以更换。几天后,不料4S店经检查后发现车辆故障乃人为磕碰导致底盘及电池包受损,不属于质保范围,无法免费更换,只能自费更换,费用为11万余元。

  关某反馈平台要求退车未果,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退还购车款7万余元;赔偿三倍购车款21万余元。

  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买受人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关某所购某品牌电动汽车,是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刘某配偶张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通过某二手车平台转卖给关某,双方通过信息网络站点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张某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主体,在二手车平台的一对一验车视频连线时明确告知车辆无任何瑕疵,验车视频同步上传平台,但通过该视频能够正常的看到车辆底盘在张某处即存在孔洞,该孔洞在关某接收车辆后未能及时检验出是人为所致的非售后保修范围的质量瑕疵,在超过平台承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下,出卖人对其销售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车辆,仍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称,电动汽车属于大件耐用品,消费的人在常规检查中很难发现一些小瑕疵。大家在购买二手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和说明书,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这种新兴产品,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学会保护自身的权益,不被欺骗和误导,并及时维权。同时,新能源汽车销售者也要加强行业自律,诚信规范经营,在销售中,如实、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

  

【张剑说法】7万元买的二手车维修要11万合肥中院判决一起消费纠纷

  家住合肥的关某在二手车网络站点平台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提车后车辆充电发生故障,经查属于人为磕碰导致底盘及电池包受损,不属于质保范围,自费更换费用高达11万余元,关某要求退车退款。近日,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2023年3月5日,关某在某二手车网络站点平台购买刘某挂牌销售的某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关某通过该平台的一对一远程视频验车软件,与刘某配偶张某进行视频连线并验车,该视频同步上传至平台后台。

  同年3月10日,车辆从河南省濮阳运至合肥市,关某提车并支付7万余元。当晚,关某给车辆充电,次日凌晨,车辆提醒“请检查动力系统,E功能受限”,关某反馈至平台。

  关某第一时间将车送至某品牌4S店,检查为电池包故障。4S店称,因车辆自身原因可以质保,免费更换电池包,厂家同意后就可以更换。几天后,不料4S店经检查后发现车辆故障乃人为磕碰导致底盘及电池包受损,不属于质保范围,无法免费更换,只能自费更换,费用为11万余元。

  关某反馈平台要求退车未果,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退还购车款7万余元;赔偿三倍购车款21万余元。

  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买受人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关某所购某品牌电动汽车,是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刘某配偶张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通过某二手车平台转卖给关某,双方通过信息网络站点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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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某反馈平台要求退车未果,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退还购车款7万余元;赔偿三倍购车款21万余元。

  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买受人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关某所购某品牌电动汽车,是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刘某配偶张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通过某二手车平台转卖给关某,双方通过信息网络站点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张某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主体,在二手车平台的一对一验车视频连线时明确告知车辆无任何瑕疵,验车视频同步上传平台,但通过该视频能够正常的看到车辆底盘在张某处即存在孔洞,该孔洞在关某接收车辆后未能及时检验出是人为所致的非售后保修范围的质量瑕疵,在超过平台承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下,出卖人对其销售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车辆,仍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称,电动汽车属于大件耐用品,消费的人在常规检查中很难发现一些小瑕疵。大家在购买二手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和说明书,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这种新兴产品,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学会保护自身的权益,不被欺骗和误导,并及时维权。同时,新能源汽车销售者也要加强行业自律,诚信规范经营,在销售中,如实、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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